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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不成 法院判各担责一半

  涿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案。因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报警,事故责任未经交警部门认定,最终法院认定双方都有过错。下面为您介绍。

  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为同村村民,今年4月9日,二人各自驾乘电动车,由东往西行驶。途中,原告许某从里道超车时,但因被告张某抢道骑行,造成原告许某连人带车摔进路旁水沟内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并未停车查看,而是径直离开了。从沟里爬上来的原告许某随后打电话叫来几个朋友到现场帮忙,并托人找到被告张某,协商赔偿的事情,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因对治疗、修车等费用未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许某将对方起诉到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各自骑行电动车行驶期间,原告从被告的里道超车,致使原告驾车掉进沟里,造成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虽未向法庭提供直接的证据,但综合本案的事实及其他证据,法院对此应予采信。不过,对原告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因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报警,无法查清事故责任,应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各承担一半责任为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许某治疗费、修车费的一半。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无小事。发生事故后应该及时报警,保留案发现场,保留原始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