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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有哪些?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如瘫痪后购买的轮椅、截肢后购买的假肢、失明后安装的义眼、听力减弱购买的助听器等。

  如何确定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

  对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曾有建议主张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除以残疾辅助器具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确定”。不过在人身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中未对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这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因为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是一个技术问题, 关系到使用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对此不能草率,根据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可以达致最好的效果。

  什么样的鉴定机构可以对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

  根据民政部门的介绍,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也未对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关涉到使用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对此应当慎重。但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一定意义上是一个技术问题,需要根据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