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学生交给未成年人姐姐 被撞受伤后幼儿园需担责
案例回放:
美美是蓝天幼儿园中班的学生,2011年初的一天下午,蓝天幼儿园的校车将美美等该园学生送至某街道路口,随车人员将美美交给其只有12岁的姐姐娜娜,后娜娜带领美美横穿马路时,被一辆轿车撞倒,导致美美的膝外翻畸形,双股骨干骨折。后经北京市法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双股骨干骨折后下肢不等长,构成八级伤残;左股骨干骨折行内固定术,构成十级伤残,并且需要终身治疗。幼儿园方称自己已经将孩子送出幼儿园并交至美美家人手中,因此自己没有责任。美美之后便将蓝天幼儿园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蓝天幼儿园存在过错,对这次事故负有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原告美美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12847.7元。
法官讲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美美是该幼儿园的学生,该幼儿园在未见到娜娜的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将美美交付给其姐姐娜娜,而娜娜当年只有12岁,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该园校车未将美美送至其成年家属的监护范围内,故仍对美美负有义务,美美因交通事故遭受身体损害,就是由于蓝天幼儿园的过错。因此在这案件中,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造成了美美的人身损害,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同时蓝天幼儿园也需承担补充责任,赔偿美美的损失。
法官提醒:
由于现在适龄儿童的数量增加,幼儿园里的小朋友也越来越多,幼儿园的工作也就无法做到细致周到。放学时,许多老师也就认为只要将孩子交给家里人即可,自己就不用再操心了,最后可能就导致了类似案件的发生。教育质量的上升以及人数的增多使得幼儿园收费项目越来越繁杂,费用越来越高,而办学者也应该扪心自问:在如此的高收费下,自己是否尽到了的职责,起到了孩子的“保护伞”作用?
美美受伤害,美美的父母也有相当大的过失。家长尤其是非独生子女家庭的家长,往往将接送、照顾孩子的任务交给了孩子的哥哥姐姐,而他们中的许多还都是未成年人,这样就给孩子的安全问题埋下了隐患。无论多忙碌,父母一定要在照顾孩子的问题上考虑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