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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紧急避险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承担?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叶某在夜间骑自行车靠右行驶在村道上,为避免与相向而行的骑摩托车的张某相撞,两车各自右侧倒地,未发生接触碰撞。造成叶某骨折。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争议焦点:

  1、本案能否认定为紧急避险?

  2、两者的责任如何承担?

  律师观点:

  第一,是否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主要由以下三个条件构成:1、险情急迫且客观存在;2、不得已采取躲避行为;3、避险造成的损害小于必要的限度。本案中,叶某骑电动车与张某驾驶摩托车夜间相向而行,双方交会时采取避让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第二,两者的责任如何承担?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依法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在村道中间,未使用灯光,系险情的引发人,也是避险行为人,理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张某应当承担事故的90%责任,叶某应当承担事故的10%责任。原因在于叶某夜间在村道靠右侧骑自行车,听到前方摩托车声音后,未及时采取措施,亦为险情发生诱因之一,故对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