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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事故中无责方也要担责吗?

  根 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不论机动车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过错时,只要非机动车方主观上并非故意,机动车方仍应依法承担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多方事故中,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无过错的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如果另一方有非机动车的,那么只要非机动车一方非故意,机动车都要赔偿。

多方事故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知识链接:多方事故中,都有过错的怎么赔偿?

  根据多数法院的司法实践经验,交通事故中多方均有责任的经济赔偿问题,可以根据每位肇事人员的过错大小,分别确定出各肇事人员应承担的事故比例基数,然后 根据每个事故责任人的比例基数除以所有责任人的比例基数之和,作为每个事故责任人应分担的事故赔偿比例。法院根据案情综合因素,在确定各肇事人员应承担的 事故比例基数时,应考虑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等,依据法律法规确定适当的比例基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