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缓刑适用条件的经验分析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一般先通过血液检测指标的客观标准对其测试,国外还会做控制能力测试,如美国抓到醉酒的司机,要让他走一定的路线,若其走得一点不差,就不作醉驾对待。但我国与外国做法不同,对行为人进行辨认、控制能力等测试,测试结果即使不符合正常人的行为控制范围,也不能但凭此认定醉酒驾驶。虽然采用这2种标准可以兼顾不同酒量的人,双重标准更容易判断一个人饮酒后是否具有危险性,但在国内未改革前,最可靠直接的仍需血液检测指标的客观标准认定是否构成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在抽取血样前脱逃的可以作为例外,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我国对醉酒驾驶的衡量标准是2004年5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每 100 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车辆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大于或等于80毫克的为醉酒驾车。针对当前存在的对危险驾驶案件量刑现状问题,交通事故律师根据广州地区法院的实践判例按照血液检测指标的客观标准总结以下缓刑的适用条件。
1、定罪量刑的起点: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等于或大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为危险驾驶罪的起型点。
案件:81.4毫克,翁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50号,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适用缓刑的条件:虽然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对被告人不具有《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宣告缓刑。但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低于150mg/100ml,一般可以适用缓刑,超过150mg/100ml的则不予判处缓刑;或较为特殊的情况是乙醇含量在150mg/以上,且有自首,驾驶车辆证件齐全,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案发地点在人烟稀少的路段,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情节,上述两种情况根据具体案情,可适用缓刑。考虑危险驾驶是否造成了实质性的危害后果,醉酒驾驶是在主干道还是人烟稀少的道路上的客观环境,驾驶人员是否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和驾驶车型,交通事故律师认为只有综合考虑了以上情况再判断危险驾驶的危害更能体现出立法本意——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
案例:124.2毫克,陈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66号,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148.8毫克,凌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195号,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3、适用实体性拘役的条件: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50mg/100ml以上,或具有逃逸的情节、未对被害人赔偿、无证驾驶、案发地点在城市繁华区域,社会危害性大,这类案件应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判处,不可适用缓刑。
案件:152.8毫克,王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32号,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例:218毫克,周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56号,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4、罚金刑的适用:一般规则,判处2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2000元;判处3-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3000元;判处5-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以上系根据判例归纳总结,最终量刑要根据具体情节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