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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因当事人离开现场 理赔一波三折

  江阴市民刘某,于今年2月在锡澄高速发生交通事故,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却因其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离开现场而拒赔。江阴市人民法院在今年9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今年12月1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昨天,中院向当事人送达了裁判文书。

  案情:高速肇事后离开现场保险公司拒赔

  2014年2月21日,刘某在天安保险为私家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3月30日至2015年3月29日。今年2月26日晚上8点多,刘某驾驶投保车辆,在锡澄高速行驶至堰桥服务区附近时意外撞击前方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导致两车损坏,小客车上载有四人,三人因此受轻伤。事发后,刘某留下肇事车辆和随身物品离开现场。据刘某自己称,发生事故后他觉得自己头昏眼花,有点恶心,看见对方有四个人,还向他走了过来,因为怕对方仗着人多向其动手,他就自己离开了现场,走下了高速公路,并拦到了一辆面包车最后回了家。事发第二天,看到手机上有未接来电,刘某才知道处理事故的交警队一直在找他。联系上后,刘某于2月28日前往交警大队进行事故的处理。到达交警大队的同时,刘某也通知了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即本案的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事发后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全部事故责任。事故造成被追尾小货车上三人轻伤、被送医救治。刘某除支付完两辆车辆的车损、施救费、清障费、路产损失外,还支付了小货车上受伤乘客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刘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天安公司却拒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刘某随即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天安公司赔偿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38987.38元。

  一审:无法认定是否逃逸判保险公司赔付

  天安公司在一审时辩称:对事故事实、责任认定及刘某在天安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等无异议,但刘某事发后未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和交警报案,事发后离开了现场,属于逃逸行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天安公司免责。江阴人民法院在今年9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天安保险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刘某保险理赔款133011.28元。

  法官表示,一审将争议焦点归结为刘某是否“肇事逃逸”,而“肇事逃逸”恰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但刘某陈述其因害怕被打而离开现场,离开时已看到对方报警,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系离开现场而非逃逸,且肇事车辆停放在事故现场,事故现场也未受到人为破坏,根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刘某存在酒后驾驶或其他不允许驾驶车辆的情形,后期也配合交警履行了向事故相对方的赔偿责任,故交警仅认定刘某离开现场,未认定其离开现场有逃避责任追究而构成“肇事逃逸”。故一审认为不符合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仍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二审:无法查明关键事实改判保险公司免责

  天安保险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二审时,法官仔细询问了刘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的原因和经过。刘某陈述,事故发生在其住院治疗肝病期间,当晚离开医院是为宴请长辈,晚宴结束后驾车去无锡,在途中发生事故,因其是在治疗肝病期间,所以不可能喝酒。保险公司则认为,刘某系酒后驾车,之所以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是为逃避酒检,否则不可能将所驾车辆和随身钱物留在现场,却既不报警,也不通知保险公司,还至事故发生二日后才配合交警处理事故。

  二审认为,尽管刘某在离开现场时将所驾车辆留在了现场、未伪造或破坏现场而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即使不构成“肇事逃逸”,也逃避了对其生理状态的检测,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确定其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另一种保险公司免责情形,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此种由于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检测确定免责事由是否存在的状况,当庭改判保险公司免责。

  警示:通过个案延伸规则肇事后不要逃逸

  二审审判长、中院院长时永才表示,在审理该案时,并未局限于对肇事者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的判断;而是从培育社会诚信、倡导行为规范的角度,运用了《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

  该案审判员、中院金融庭副庭长陆晓燕也提到,发生交通事故后擅自离开这个案件情形很普遍,中院一年就要受理几十起。也是想通过这个个案,延伸出去建立一个规则,肇事之后离开现场的行为不要发生得这么普遍:刘某离开两天后再出现,就导致无论交警还是保险公司都对其生理状态的测试无法进行。交警无法判断其是否酒驾、毒驾,也因此无法进行行政甚至刑事处罚,保险公司也无法因此免赔。这个查不明的状态是由于肇事者导致的,运用《保险法》相关条例判处保险公司免责,也是从个案公平的角度考虑。“如果刘某是由于自己受伤严重急需救治,或是对方急需救治他去送医而离开,那又另当别论。

  现场,接收判决书的天安保险的法务王荣勤也表示,公司一年也要收到十几起类似案例,以往只能部分拒赔。此次判决也是给车主警示,要积极履行道路交通法及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发生事故后及时报案,通知保险公司,并帮助及时救治,挽回更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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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1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