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出车祸
2014年6月26日凌晨2点,韦某在柳州吃完喜酒,准备开吃回家,同村的覃某提出要搭韦某的车回去。韦某在驾车返程途中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韦某及搭车的覃某不同程度受伤。后交警认定货车司机和韦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覃某因伤住院34天,花费医疗费用2.3万余元。出院后覃某将韦某、货车司机及车辆承保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3.3万余元。
韦某接到诉状的时候,感觉很委屈,自己明明是好意搭老乡回家,怎么还要赔钱。在法庭上韦某认为肇事车都投保了交强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承担不足部分的50%。
韦某所驾驶车辆的承保公司(XX公司)辩称,覃某是该车的车上人员,其因伤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承保范围。货车所在运输公司辩称,货车已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覃某合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的50%由承保货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另外的50%由韦某承担。货车承保公司(人保公司)表示将对覃某合理合法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
【法官说法】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若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次事故,两车司机负同等责任,应赔偿因故受伤覃某相应的损失。扣除各方先行垫付的各项费用及原告诉请过高部分的赔偿款后,法院经计算并确定覃某因伤可获赔共计2.9万余元。最终,由货车承保公司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覃某8199.52元,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支付9964.98元给原告覃某;韦某赔偿原告覃某10964.98元。因此,法官提醒,善意搭乘需谨慎,驾驶人有承担保障搭乘人员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