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问题及对策建议
嘉陵区法院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嘉陵区地处高速公路的出口之处,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急速增加,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上升。同时,此类案件的执行难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以该院为例,2012年至2015年上半年共受理该类执行案件143件,执结67件,执结率为46.8%;执结标的额312万元,占总标的额的33.5%,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1、赔偿金额高,履行能力差。已结的67件案件中,平均标的额为5.3万元,该类案件少则几千元,多则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二是经济条件困难,自动履行率低。已结的67件案件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只有18件,占26%。而其中又有8件是由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地自觉履行。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是为了谋求生计搞运输,或受雇他人开汽车,运输收入是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或唯一来源,一旦事故发生后,面对赔偿自然无法自动履行。三是保险意识淡,存有侥幸心理。已立案的143件案件中,购买了车辆保险的只有65件,占45%。一些车主存有侥幸心理,不积极或根本就不办理车辆保险;有的甚至是无牌车、套牌车,连投保的条件都没有(如摩托车、农用车等)。由于存在上述因素,一旦发生肇事,也就无法获得保险理赔款。
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限,作为被执行人的汽运公司抗风险能力差。事故发生后,被执行人往往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而其家产主要就是事故车辆,有的还是用消费贷款买来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经过交警部门调解及法院诉讼,一些有能力赔偿的案件基本上都已得到处理,而移送执行的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大多家庭条件差,肇事车辆车况差,甚至有的是黑车,因此在肇事后根本无力赔偿。二是扣押、查封车辆时间过长,引发执行难。对于查封、扣押的车辆,由于交警部门长时间扣车,而在审理中又未及时拍卖,经过漫长的诉讼后,车辆价值大大降低,而停车费又逐步增多,移交执行时往往拍卖的车款尚不够交纳停车费,大大影响了执行。三是有些案件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大。由于法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的划分,主要是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当被执行人在审理阶段提出异议未被法院采纳时,往往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抵触情绪大,不愿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另外,由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些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正在服刑,他们认为自己已被判了刑,不需要再作赔偿,也不愿赔偿。四是当事人缺乏车辆保险知识。交通事故中的部分车主缺乏风险意识或心存侥幸,连最基本的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都不愿意承保。有的司机虽然参与了保险,但买卖车辆却不通知保险公司,或肇事后逃逸,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致使案件执行难度加大,更有的车主在事故发生后两年才提出理赔,导致保险公司拒赔,造成无谓的损失。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难问题,该院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一是加强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工作。通过查封、扣押肇事车辆、冻结理赔款,从而限制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不仅可能促成双方调解结案,而且为今后的执行奠定了基础。通过先予执行,可解决被查封、扣押车辆由于长期停放引发的车辆贬值及在交警部门停车费用过高的问题。二是加强与交警部门的协调与合作。通过与交警部门沟通,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由其向受害方建议由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向法院移交肇事车辆。在查封、扣押车辆过程中,请求交警部门限制车辆过户。特别在被执行人没有足够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商请保管车辆的部门减免部分停车费,从而提高执行兑现力。三是设立运输行业风险押金。汽车运输是一种高度危险行业,虽然通过保险减轻了肇事方的一部分负担,但还是导致此类案件的执行难,使得一些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而目前汽运公司的偿债能力有限,发生交通事故后也难以履行赔偿义务,故应提高其准入门槛,应责令其向交通管理部门交纳一定的风险押金,方可从事运输业务。这样,既可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可解决当今此类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四是设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有些交通事故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在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申请人的权利仍不能实现,而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属生活严重困难,难以生存,他们属于弱势群体,对此应设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以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问题,让他们渡过难关,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从而得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