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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工伤可否双赔偿

  工伤保险是社保体系中立法最完善、制度最成熟、模式最统一的一项制度,那么,交通事故与工伤可否双赔偿?下面为大家介绍交通事故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关知识。

  工伤保险待遇大体可分为四类,即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在工伤医疗康复待遇中,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康复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该部分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那么,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劳动者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屡有争议,各地、各级法院判决不一。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2号《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交通事故与工伤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吗?

  专业人士认为,在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时,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1)从法律效力来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劳动部制订的,属于部门规章,而且只是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属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当《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不一致时,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来看,二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因此,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