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依法免责
驾驶员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而逃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可根据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免责。近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伤残费用6.4万余元,被告陈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共计800元。
今年1月17日22时许,陈某驾驶借来的汽车与张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并于第二日凌晨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张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110天,花费医疗费用共计10万余元。因陈某未对张某的伤后前期医疗费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借用他人车辆上路行驶,不注意交通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撞伤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原告,事后未按规定保护事故现场且逃离现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被告认为原告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上路,在本次事故中也有过错,但目前法律未明确要求、本地也未下发文件要求二轮电动车上牌照,且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对交道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复议,也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被告的相关抗辩主张不予采信,认定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应负全责。
虽然车主为肇事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交强险,但被告撞伤原告后逃离现场,该行为系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故保险公司要求在第三者责任险中免赔的理由成立;鉴于车主为肇事车购买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才由车辆实际使用人即被告陈某赔偿。
因原告的前期医疗费用10万余元已由车主垫付,原告在本案中仅请求此外的因伤致残所产生的费用6.4万余元,且该伤残费用未超出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又因鉴定费和诉讼费不是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应由被告陈某负担。法院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一定要及时报警、报险,在保证自身的安全和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千万不要因为侥幸心理而逃逸,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肇事司机不但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