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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可以赔偿吗?

  案情回顾:

  2013年12月24日早,牛某驾车(车辆主人为被告康某)与申某(车辆主人为原告王某)、程某发生连环相撞,造成三车受损。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牛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申某无责任,程某无责任。原告轿车因此次事故车辆严重受损,原告为修复车辆共支付维修费1.75万元。因与被告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1.75万元及车辆贬值损失2万元。

车辆贬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事实清楚,车辆维修费1.75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进行支付。

  车辆经过维修后其使用价值没有受到影响,而车辆贬值损失仅在出售时可能影响其交换价值,故并非必然发生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万元及鉴定费2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

  原告车辆在购置半年时间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导致多部件修复。车辆贬值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在修复过程中,要通过部件拆装及加压、拉伸、敲击等外力加工方式恢复部件原貌,车身原有预应力分配,原有设计意图都会改变。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了王欢欢的车辆经过维修后,仍存在贬值损失。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王欢欢赔偿金4.75万元。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必然导致损失,在修复过程中其原有金属结构、预应力分配方向、原有设计意图等会改变,导致车辆外观影响较大,技术性能下降等问题。

  该损失不因车辆是否交易而有所改变,是一种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属于民法上的损害范畴,受害人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费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如何确定车辆贬值的损失?

  我国法律暂无具体条文对判定车辆贬值损失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车辆贬值损失求偿是否予以支持,要严格把握并要有证据加以佐证。

  1、受害者承担举证责任

  车辆贬值衡量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时,将在特定时间点,事故车与相同品牌、型号的未发生事故汽车之间的市场价格差额作为车辆贬值损失有一定的合理性。有专门从事旧机动车鉴定估价的专家和机构,其对车辆贬值损失作出的估价鉴定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2、综合考虑受害者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受损车辆的新旧程度和使用年限、车辆受损程度等

  如果受损车主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车辆受损不严重,经过修复后完全能够恢复原状,则不存在赔偿贬值损失的问题。只有在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内在结构性损害,即使全面修复也不能完全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下,才存在贬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