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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需注意什么

交通事故调解

  一、 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

  1、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

  5、 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6、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日期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调解前要注意什么?

  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不符合调解条件怎么办?

  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