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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双方私了 发生纠纷法院判定同责

  2013年10月11日上午九时许,被告朱乙某驾驶一辆女式摩托车将路人朱甲某撞倒在地,但双方并未向交警部门报案,而是通过熟人调解,由被告朱乙某赔偿原告朱甲某1200元私了。2013年10月13日原告朱甲某到医院诊治,伤势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损伤程度为轻伤。朱甲某的损失经核算共计75014.62元。

  法院审理认为,朱乙某驾驶女式摩托车将路人朱甲某撞倒在地,造成朱甲某受伤,双方对此事实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因双方均没有报案,导致交警部门事后无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朱甲某与朱乙某对此事故应当负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双方责任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但朱乙某驾驶的摩托车并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朱乙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以赔偿,但朱甲某在起诉中并未提出此诉讼请求,只是要求被告朱乙某赔偿损失,因法院认定双方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法院据此最终判决由被告朱乙某赔偿原告朱甲某经济损失75014.62元×50%=37507.31元,双方私了中朱乙某支付的1200元应从中扣除。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双方的矛盾最终得到了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