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车操作失误引发交通事故
更新时间: 2020-04-15 12:14 热度: 670°
据法院了解,2013年12月31日9时左右,刘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舒城县S318线由西向东行驶,朱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前方右侧同方向行驶,当时朱某的朋友褚某乘坐在摩托车后座上。刘某选择超越朱某驾驶的摩托车时,因操作失误,造成朱某驾驶的摩托车摔倒,致朱某、褚某受伤,摩托车受损,发生一起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
朱某告诉法庭,事故发生后,他先后在舒城县人民医院及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并治疗。2014年7月30日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因交通事故致外伤性脾破裂,行脾切除术后构成八级伤残;休息期12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60日。因刘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的商业三责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故朱某现诉至法院,诉请被告朱某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辆修理费等共计242352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朱某相关费用共计177130元,于调解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刘某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468元,以表达对事故发生造成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