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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新闻速递:

  任某为躲避拥堵,骑着“电动自行车”进入自行车道行驶,将步行的老太撞倒,老太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认定,事发时任某的车速达到30km/h,因此任某的“电动车”超过了法律对于“电动车”的标准,应当认定为机动车,事故以交通事故处理,任某负全责。

超标电动车

  一、电动自行车的标准有哪些?

  根据国家1999年颁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 m/h,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 g。

  二、任某可能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在本案中,任某驾驶的“电动车”最高时速至少达到了30km/h,超过了国家对电动车的标准,因此属于超标电动车,按照惯例,超标电动车可以归到机动车一类,驾驶机动车应该考取牌照。

  任某表示购买“电动车”时,老板说是非机动车,因此没有去考取驾驶牌照,因此任某可能涉及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导致一人死亡,并且负事故全责的,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因任某违法驾驶机动车,导致他人死亡,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8条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58条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