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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视伤残程度计算

  案情回顾:2013年7月的一天晚上,陈某驾驶小车在岳塘区福星中路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这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因事故共住院45天。同年9月17日,张某所受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医生建议他出院后门诊治疗休息4个月。为后续赔偿费用问题,张某与陈某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张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院,双方分歧的焦点就是误工费如何计算?

  法官解析:岳塘区人民法院法官赖浩翔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一般有两种观点,一是按照住院治疗的时间加上后续治疗的时间,在本案中就是住院的45天,加上后续休息治疗的时间4个月,共计时间为165天;另一种则是按交通事故发生当天算起,直至定残日的前一天,本案中为52天。两种观点中,按照法律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对于不构成伤残级别的伤者,误工时间的计算参照第一种计算方法;对于构成伤残级别的伤者,误工费的计算参照第二种方法,因为对于伤残伤者,肇事方还需进行伤残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