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费没有证明如何赔偿
【案情简介】
2014年09月22日08时15分许,邱某驾驶粤YQG××号小型越野客车在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东江生态园路段与原告黄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一邱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某无事故责任。经查:车牌号为粤YQG××号小型越野客车在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黄某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救治。诊断为:1、右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 2、右腓骨上段骨折 ;医嘱:不适随诊 患肢避免剧烈运动 出院后全休壹个月 住院期间留陪人壹名。于2014年11月16日再次到高明区中医院住院。原告由于术后感染,一直在治疗,从未中断过,原告于2015年6月4日经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被鉴定人黄某右下肢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黄某后续治疗费以壹万元人民币为宜;3、被鉴定人黄某误工期限自受伤之日起累计十二个月。鉴定费用花去:3500元。请求赔偿损失259049.3元。
【法院判决】
一、医疗费:14675.96元;
二、后续治疗费:10000元;
三、住院伙食费:100元/天×49天=4900元;
四、住院护理费:100元/天×49天=4900元;
五、误工费:1510个月÷30天×255=12835元;(计算至评残前一天)
六、交通费:500元;
七、伤残赔偿金:32598.7元/年×20年×20%=130394.8元;
八、鉴定费:3500元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4017.6元+2410.6元=6428.2元;
①黄某(原告父亲,87岁)24105.6元/年×5年×20%÷6=4017.6元;
②黄某(原告儿子,17岁)24105.6元/年×1年×20%÷2=2410.6元;
十、精神抚慰金:15000元;
原告应得赔偿款项合计:203133.96元。
【律师解析】
黄某发生交通事故前是从事挖掘机工作,属个体经营,没有注册,也无法提供工作证明,佛山地区的司法实践,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按当地最低工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