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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共同承担的法院判决结果债务纠纷案

  那么,谁来为这场悲剧负责呢?日前,莲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横穿马路的男童、紧急避险过当的司机、占道经营的摊主均要对悲剧负责。

  2008年2月17日,林某驾驶车牌为赣GX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从水阁龙石村驶往富岭方向,途经遂松路张村村路段时,十岁男童小张突然横穿马路。司机林某立即猛打方向盘紧急避险,因原本货车超载导致制动性能下降,车辆撞上道路右边占道经营的水果摊,摊主吴某被当场撞死,男童小张受伤。(本报2月18日曾经报道)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小张负同等的主要责任,死者吴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吴某的五名近亲属将相关人员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死亡造成的赔偿费用共计426179.95元,由丽水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万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15%,剩余268752.57元,由丽水联合保险公司承担120938.66元,司机林某承担40312.88元,男童小张的父母承担107501.03元。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4000元,由司机林某和男童父母分别承担20400元和13600元。此外,货车共有人吴某和货车挂靠单位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司机林某的赔偿款60712.8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