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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搭乘“电马儿”出交通事故死亡 自行担责10%

  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宋某违规搭乘电动自行车出交通事故死亡,法官判定其自行承担10%的责任。

  2012年12月20日,刘某骑乘电动自行车搭乘宋某,违反交通规则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代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刘某、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驾驶人代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乘客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后,因对乘客宋某的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宋某的父母作为原告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某的父母、货车驾驶人代某以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6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某因逆向行驶、违规超员搭载乘客,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代某超速超载驾驶货车,应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乘客宋某虽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虽然没有责任,但其搭乘不得载人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故宋某对自身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判定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中产生的损失,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某承担55%赔偿责任,货车驾驶人代某承担35%赔偿责任,宋某自行承担10%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父母在继承刘某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31万余元;代某赔偿原告11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10万余元。

  法官提示:违规搭乘不得载人的电动车、摩托车具有极大风险。乘客如果在此类交通事故中受伤,应对自身所受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在审理时,会考虑该责任,并结合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从而做出责任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