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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哪些范围?

交通事故赔偿

  一、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人身健康方面的损害,如:因事故而受伤、残疾、死亡等。

  如果交通事故引起了人身损害的情况,应赔偿当事人各项医治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人身损害补偿实际上是对受害人的经济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赔偿价值不等于人身或生命的价值,如果赔偿生命价值应该同命同价。人身损害补偿只是一种经济补偿。

  其中的残疾补偿金问题,当事人要求残疾补偿金时应当申请《伤残评定》,伤残等级涉及到残疾补偿金的具体计算。

  二、财产损失赔偿

  就交通事故而言,财产损失是指交通事故中产生的当事人的直接财产损失。如汽车的损失以及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其他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按照其实际减少的价值、修复费用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财产损失是直接损失,按损失的具体数量和价值赔偿就可以了。

  三、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损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法院不支持,只有在当事人伤残时或者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下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给付。

  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分几种不同的情况:

  1、当事人死亡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2、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依据伤残等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3、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未致残的,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至10000元酌情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