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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么申请调解?

调解

  一、申请调解的条件要求

  1、必须是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则不能进行调解。

  2、必须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损害赔偿调解。

  (1)各方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均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则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调解申请;

  (2)当事人申请复核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的,则在收到原办案单位重新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损害赔偿调解申请;

  (3)当事人申请复核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的,则在收到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提出损害赔偿调解申请。

  3、提出损害赔偿调解必须是书面申请,不能采取口头形式。

  二、什么时候开始调解?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1)伤者治疗基本结束、痊愈出院或者出院疗养,没有留下残疾的;

  (2)当事人可能已经留下伤残,但是书面表示放弃申请伤残等级评定的。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指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伤残评定结论之日起开始计算调解时间)。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三、什么时候会终止调解?

  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4、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

  四、调解是必经程序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不是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