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其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共分为十级,其标准及划分依据如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交通事故鉴定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选择鉴定机构及鉴定时机。
要选择有鉴定资质、信誉优良、在业界有好口碑的鉴定机构做鉴定。
治疗终结是指被鉴定人损伤经治疗后,已经达到临床医学所指的临床效果稳定(或稳定状态)。伤残等级评定(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原则应以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及相关的并发症、后遗症为依据。对间接因果关系(包括诱发因素)等造成的结果,或对伤、病并存且伤病对损伤后果难以区分的以及因其他因素(如延误治疗、医疗过错等)造成后果明显加重的,不作伤残等级评定,但必须在鉴定意见中分析因果关系。
鉴定时机把握,应按各伤残鉴定标准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鉴定。
对因损伤造成神经功能障碍、脑损伤后遗留智能损害等一般应在伤后6个月后鉴定;
对因损伤造成影响容貌、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和对组织器官损伤、骨折致功能障碍,应在伤后3-6个月后鉴定,但存在骨折内固定并需要拆除内固定的应在拆除后1-2个月后鉴定;
涉及脑损伤后出现外伤性癫痫,应在伤后出现癫痫症状并经系统治疗达各伤残鉴定标准规定的期限后作出鉴定。
二.注意鉴定项目
根据案情需要对期限、营养期限、护理等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因果关系等项目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