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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问题,理论界与实践界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针对的又是特定的人和事;也对当事人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产生影响,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可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实不可取。因为公安部是公安机关的最高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它是一方当事人,而最高人民法院是我们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和一方当事人联合发布通知,限制另一方当事人的诉权,从而使公安机关以此规定规避法律,减少作为被告的机会,其结果却是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这样做违反了社会最基本的公正和正义。另根据2000年3月开始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有人认为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远远超过技术性鉴定范围,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作了定性处理,从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实质性处分,在性质上符合行政确认行为的所有特征,是可诉行政行为 。且法律及司法解释又未将此类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故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鉴定结论,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集中体现,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勘查、调查后的专业性极强的科学结论,它只是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不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决定,这种结论最接近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也符合鉴定结论的基本特征。一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基本事实”是指交通事故主要的基本情况,包括车辆在交通事故时的行驶状况;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辆的损毁状况;人员伤亡状况以及相关财产的损失等。“成因”是指交通事故是因何种主要原因造成的,包括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第三者的原因以及客观原因等。“当事人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承担,即事故的发生由哪一方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的,或者双方各自对该事故承担多大责任。不难发现,无论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还是事故的成因、当事人对事故应负的责任,都是事实问题,它们均不涉及民事赔偿或者刑事责任承担等法律适用问题。就此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鉴定结论的特性,即只对鉴定对象的有关事实发表判断意见,而不是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二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专门性事实问题。在诉讼中,如果是一般的事实,无需借助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进行判断,就没有必要进行鉴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车速、当事人是否遵守了交通规则、车辆毁损的程度以及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由具有专门交通知识的专业人员进行判断。就此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专门性事实问题,而不是一般性的事实问题;三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这符合鉴定结论必须由“指派”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制作这一条件。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其直接根据是:一是,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2000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公复字[2000]1号)中阐述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鉴定结论。”;三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同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将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名称变更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它只是用来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因此,认定书既属于鉴定结论而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事故的证据,但不是鉴定结论,是行政文书,是书证。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其次,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更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从证据类型上看,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我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鉴定结论,因为在具体处理案件过程中,它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集中体现,只是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因此,在处理本案中把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更加合理。

  来源:台前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