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陈某入职杭州某箱包公司。2012年3月,在其下班途中,与一机动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4年,陈某起诉机动车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就相关损失要求赔偿。因陈某系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也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陈某就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点评
以上案例,公司需支付陈某剩余未获赔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停工留薪期间的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9年7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调整为:“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此,除上述五项费用为补差额外,工伤员工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获赔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还可享受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延伸
若乘坐单位车辆外出办公,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虽然既是交通事故、又是工伤,但因赔偿主体都是用人单位,员工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再获得交通事故部分的侵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