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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认证取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3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司法实践中,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发经过、事故成因和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是当事人如果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采取何种司法救济渠道,现行法律依然未给出答案,不能不说这是一个极大的缺憾。作为法官,如何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笔者试拟本文,对此谈谈粗浅看法。

  一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辨析

  笔者认为,根据2005年1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的答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就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6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取舍方法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属于公文书证。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 68 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书证,同样应当经过质证的过程才能发挥事实证明的功能。人民法院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根据书证规则进行审查后,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这符合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的要求。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上的审查

  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既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来使用,那么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就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就不具备证据合法性的特征,从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依照《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交通事故认定书应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

  2.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 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公布交通事故认定书应遵循特定的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这样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手续不规范,有的根本没有送达有关当事人,有的只送达当事人一方而没有送达另一方;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了有关当事人,但未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

  (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实体上的审查

  1.在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与判断,首先要确定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认定事实的证据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对该事实证据作出具体的分析。如车辆的驾驶员是否为车辆的所有人(包括法定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驾驶员是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无驾驶无号牌车辆或驾驶不符行驶技术要求的车辆的行为,有无无证照驾驶的违法行为等;有无在紧急情况下,驾驶员出于社会公益,比如为救灾、救人、追捕犯罪分子,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应由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的情况。

  2.在没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就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推定。如因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审查事故认定书的用语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 恰当。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总之,法院虽不能无视责任认定的存在,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审查,是对交警队依法作出的公务行为的尊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真实的,应当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任,人民法院根据公文书证的规则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以辨明其真伪,从而作出采信与否的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