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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是否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情】:2013年7月,付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正常行驶至某公路一路段时,与逆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摩托车车相撞,造成摩托车车受损、驾驶人刘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查明,摩托车主刘某无驾驶执照、醉酒驾车且有超载和违规不带头盔的行为。事故发生后,付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通巡警支队投案。交警队下达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律师认为本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摩托车驾驶员有多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行为。在付某正常行驶的过程中,摩托车驾驶员逆向行驶并撞上付某车辆,付某的驾驶行为并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且事故发生在前,付某逃逸行为在后,让“后发生的行为”成为“先发生的结果”的原因,“原因发生在结果产生之后”这一推断违背刑事因果关系要求的逻辑顺序,因而逃逸行为不可能认定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其次,本案危害后果的产生显然是由刘某引起的,付某的危害行为仅仅是逃逸,如果因为付某的逃逸而认定其与危害后果之间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失公正。对公民的刑事责任的认定应做到科学准确,如果不加审查地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一律肯定,既不符合刑法因果关系,也有违法律公平、公正、罪刑法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