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停车辆发生事故也要担责
许多人喜欢图省事,把车辆随意停放小区门口、路口、路边,如果停车位置路上发生事故,车辆没碰没蹭,车主是否也要担责?最近,我市法院审结了一宗交通肇事索赔案,黄生因办事临时把小车停在交叉路口,期间受害人王乙驾车经过交叉路口时被其他车辆撞伤,交警认定小车车主黄生违章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两级法院判决黄生小车所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13万余元给受害人王乙。(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事故回放
三车相撞,致受害人五级伤残
2011年1月,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李甲由阳春市双滘镇镇政府往省道371线方向行驶,行驶至某交叉路口处左拐弯时,与迎面行驶的王乙驾驶的载人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紧接着,王乙的摩托车又与同向行驶的谭丙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车主三人及一乘客受伤,三辆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黄生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正好停在发生交通事故位置的路边。三辆摩托车没有购买任何保险,只有黄生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当天,王乙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2011年3月,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谭丙、王乙及黄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1年7月,王乙向阳春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11万元;李甲赔偿10万余元;谭丙赔偿1.5万余元,黄生对保险公司赔偿1.5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10月,经有关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王乙被评定为交通类人身损害五级伤残。
■一审判决
小车担责,保险公司被判赔13.2万
经阳春市法院审定,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王乙合理的经济损失合计24万余元。虽然当事人对责任分担有意见,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遂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认定李甲承担70%的责任,谭丙、王乙、黄生各承担10%的责任。
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三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小型越野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和不计免赔险,该案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乙请求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予以支持。
依照法律相关规定,阳春市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对小型越野客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12万元给王乙;保险公司在小型越野客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直接赔偿1.2万余元给王乙;李甲赔偿8.7万元给王乙;谭丙赔偿1万余元给王乙。
■二审判决
理据不足,保险公司上诉被驳回
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黄生驾驶投保的小型越野客车没有与事故中的任何车辆及伤者发生接触,与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及关联性。交警部门认定黄生承担次要责任错误,原审据此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错误。请求撤销判决,改判驳回一审王乙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黄生所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虽没有与事故中的任何车辆及伤者发生接触,但黄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妨碍其它车辆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的规定。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谭丙、王乙、黄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因黄生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而李甲、谭丙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原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处理正确。黄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审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市中级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注意交通安全路边勿随意停车
为了图省事,一些人常常将车辆随意停放在小区门口、路口、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上,认为车停路边发生事故只是偶发事件,违停车辆没碰没蹭,大不了罚款,至多扣扣分。事实并非如此,在全国各地都有类似案件——因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而发生交通事故,车主由此稀里糊涂地惹上了“官司”,甚至赔偿巨款。
法官介绍,违停造成的车祸其实不少,尤其在晚上,光线差、车速快,驾驶员来不及反应直接撞上去。有的即使变向,但跟在后面的车主往往来不及反应,容易引发连环交通事故。
法官提醒人们,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该选择在有停车位的地方停放;如果确实需要临时停车的,也应该选择适合停车的地方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停车后要开启相应的警示车灯,并在车辆、车尾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