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醉酒逆行闯红灯发生事故负全责 机动车仍要担责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有责任一方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天经地义的事儿,但为什么机动车一方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行人违章负全责,撞了白撞”的说法到底对不对?利津县法院审结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回答了这一问题。
2015年春节期间,走完亲戚,喝醉酒的盖某骑着自行车往家走。逆向行驶至利津县城某十字路口,置路口的红色交通信号灯于不顾,想抢行通过时被左侧正常通过路口的扈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盖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盖某出院后,将扈某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着行人负全责时,机动车一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比例是多少,发生了激烈的争论。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扈某按6%的比例承担盖某的剩余损失。
法官说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机动车一方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此时适用无过错原则。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法律精神。机动车一方唯一的免责事由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故意主要指自杀、自残或“碰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扈某尽管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但并不存在不予赔偿的免责事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