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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停车与超车 酿成事故需担责

  2014年1月17日,原告刘阳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荣县鼎新镇驶往双石镇李子街道。16时40分,当车行驶至鼎新镇一弯道、陡坡路段时,发现迎面驶来由徐文波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正在超越同向由被告邓健贵驾驶因轮胎爆裂而停放在道路右侧的中型自卸货车,刘阳在大客车占据摩托车行驶道路的情况下采取紧急制动,致使摩托车失控倒地,造成原告刘阳受伤和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刘阳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徐文波负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邓健贵负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经伤残程度鉴定,刘阳所受伤害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用6000元至8000元。原告遂诉请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19560元。(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虽因采取紧急制动时摩托车失控倒地致受伤,与二被告的事故车辆均没有直接接触,但其损害后果与被告徐文波、邓健贵驾驶机动车在急弯、陡坡、视线不良、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没有正确预料道路情况超越或违规停放车辆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应当作为事故车辆的第三者按照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获得相应的赔偿。遂依法判决被告徐文波驾驶车辆所属的某汽车运输(集团)公司赔偿原告34712元,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3914元;被告邓健贵赔偿原告501元,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48126元。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