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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夫妻

  一、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第1款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由此可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包括:

  1、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扶养人(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应以死亡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作为依据。

  2、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这里,所谓上一年度,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5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所谓“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应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综合计算的结果,便是据以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

  二、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第1款的规定,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周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再在被扶养人之列。

  2、被扶养人属于没有劳动能力有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计算20年;

  3、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4、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超过20年后,被扶养人仍然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继续给付相关抚养费5年至10年。超过此期限的,赔偿权利人仍然有权提出有关请求。

  三、如何判断被扶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可以按以下标准判定:被扶养人自己没有劳动能力,主要由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又没有经常性的收入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或虽有偶然性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四、在有多个扶养人或者有多个被扶养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

  根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确定相关费用时,既考虑到保护受害人以及靠其扶养的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有两个以上的扶养义务主体时,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那一部分,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在一方受到人身损害时,原则上赔偿义务人只须承担赔偿一方应支付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一半,即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1/2。在受害人有两个以上需要其扶养的被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即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也只是一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额,而不是受害人在伤残或者死亡前实际支出的用于扶养依法应由其扶养的人的费用总额。受害人和被扶养人居住在城镇的,适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受害人和被扶养人居住在农村的,适用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