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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接触交通事故损害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近日,方某骑电动车行驶在一段机非混行的小路上,与邱某驾驶的机动车同向行驶,在机动车超车后方某倒地,腰部受伤经鉴定造成九级伤残。经当地交警部门查验现场,机动车与电动车同一位置无相关刮蹭痕迹,且事发路段没有监控设备,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有可能是机动车在超车时未确保两车安全车距,在超越过程中影响到电动车,致使电动车驾驶人方某操作不当而翻车侧滑,故最终认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本次事故中各自承担50%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邱某认为,其与电动车驾驶人方某未发生碰撞,不应承担该事故责任。双方赔偿问题一直未解决,电动车驾驶人方某将机动车驾驶人邱某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保险公司对于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存在异议,认为未发生碰撞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认为,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对周围的非机动车、行人形成高度危险状态,机动车方安全注意义务大于非机动车方及行人,机动车驾驶人在超车过程中造成方某心理上的不安全感,进而导致事故发生率增加,因此事故认定没有问题,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主张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方某进行赔偿,判定由保险公司赔偿方面97268元,由机动车司机邱某赔偿3000元。之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从上述案件看,运用到的是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原理,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一定非要由物质上、物理上的接触,如果从大数法则角度看,即机动车驾驶人在这种情况下因为通行、按喇叭等行为以及较近距离的气浪等,有可能使得大多数非机动车受到惊吓、摔倒从而产生损害,且在民事诉讼中考虑的是概率问题,通常情况下这样的行为能造成这样的损害,那么就构成法律上因果关系,所以法院据此做出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该案例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对于安全注意义务要高度重视,在与非机动车一方相会时,务必提前降低车速、及早采取按喇叭、灯光等提醒措施,注意保持安全车距,避免发生类似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