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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无照者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亦构成交通肇事罪

  刘某明知他人没有机动车驾驶执照,仍指使他人驾驶机动车,致交通肇事一人死亡。日前宜阳县法院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

  刘某今年58岁。2014年5月17日,刘某明知高某(已判刑)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仍指使高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公路行驶,并肇事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撞伤,不治身亡。其后,刘某、高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调解,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犯罪通缉刘某,今年5月20日,刘某被北京警方抓获并羁押,后被移送宜阳。宜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指使他人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没有驾车怎么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官解释说,虽然没有亲自驾车,但指使、强迫没有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根据相关法律解释,按交通肇事罪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机动车所有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该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三)明知是无牌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本案中,刘某是摩托车的所有人,他明知摩托车无牌,高某无资格驾驶摩托车,仍指使高某违章驾驶,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因此,刘某也构成了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