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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受损 租用替代车辆费用谁担

  沈阳王先生问:某公司的公务用车与赵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责。该公司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即送至4S店修理。经评估,确定车辆损失为9万元,修理期限为15天。受损车辆系该公司的公务用车,专门接送客人,为保证公司正常需要,车辆受损后,该公司向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级别、大小基本相同的车辆,支付租赁费1.2万元。后该公司主张车辆租赁费未果,将赵某诉至法院。法院会不会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答:目前,单位营运车辆或公务用车遭遇交通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无法营运或使用,必然需要寻找替代车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害人不能本着事故损失由侵权人赔偿的观点,随意租用高档次车辆,或者对事故车辆不积极维修,在这种情况下,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