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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交通事故引发的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2003年1月13日6时08分,被告王某驾驶中型货车超速行驶至事故地点处,相对方向由被告李某驾驶中型客车行驶时未靠右侧行驶,致两车于路右偏左发生碰刮,造成两车受损,王某驾驶车辆的乘客即原告钱诺受伤住院治疗。该事故经警察部门责任认定:被告王某、李某分别应负本次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乘客即原告钱诺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王某受雇于被告王城,被告李某受雇于被告顾庆海。原告钱诺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3250元。

  案情分析:

  本案是以旅客运输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包裹按约定的时间运送到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协议。依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身为乘客向承运人购买车票,并当即乘坐承运人的客车,自此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按车票约定的时间、路程、方式将旅客安全地运达约定的目的地,即应保证旅客在旅行途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可知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钱诺是乘客,被告王城是承运人,被告王某是王城雇请的司机,是执行职务行为而已,故原告钱诺与被告王城之间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承运人雇请的司机王某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未注意来车,致乘客受伤。承运人已违反旅客运输合同约定的应安全送达这一义务,已构成违约,乘客可以依法提起违约责任之诉,追诉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基于直接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违约原因,也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民事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依《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损害方可依《合同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依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可自由地选择。本案中,由于被告王某避车不当,致乘客钱诺受伤害,既构成违约,又违反了侵权法规定,构成侵权,受害人即乘客钱诺可选择违约之诉也可选择侵权之诉,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从本案来看,乘客钱诺选择了侵权之诉。为此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的共同侵权方即被告顾庆海及其雇员李某也应参加到本诉讼中来,共同连带赔偿乘客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