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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后 漏算项目仍应赔偿

  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赵某赔偿刘某某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2.77万元。

  2014年11月24日17时许,赵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因刹车故障驶入水沟,撞伤行人刘某某,造成其左腿骨折。经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责任。事后,刘某某被医治疗。后赵某与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赵某赔偿医药费3000元,刘某某不再追究赵某任何责任。后刘某某住院24天,花费医药费1.5万元,出院后休息了1个月。由此刘某某要求赵某再次赔偿医药费及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7万元。双方为此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该协议中的赔偿项目应确认有效。但该协议明确赔偿医药费3000元,故现在刘某某提出的诉请与原协议并无矛盾之处。赵某辩称协议约定自己履行协议后,刘某某不能再追究自己任何责任。该条款剥夺了刘某某的合法权利,为无效条款。另刘某某由于对其伤势程度不能正确认知和预见,致使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导致没有将可能出现的受伤严重程度等因素考虑在内,以致协议显失公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