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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酿事故 保险公司要追偿

  刘某在驾驶证失效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与骑两轮摩托车的孙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孙某受伤。保险公司将赔偿款交付给受害人家属后向刘某追偿遭拒,遂诉至东昌府区法院。近日,东昌府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支持其诉讼请求。

  无证驾驶致人受伤

  2月2日19时许,刘某驾驶其所有的在聊城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小型汽车沿省道710线行驶至东阿县某路段时,与对行的孙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孙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刘某的驾驶证已过有效期。

  事故发生后,孙某向东阿县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东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聊城某保险公司赔偿孙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5416.48元。判决书生效后,聊城某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将75416.48元赔偿款汇入东阿县人民法院账户。

  保险公司起诉肇事者追偿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未有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肇事车所投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被害人进行了理赔,保险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

  保险公司要求刘某偿还先行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75416.48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因保险公司垫付赔偿款给自己带来了利息损失,保险公司要求刘某赔偿利息的诉讼请求也应予支持。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下判决:刘某偿还保险公司的垫付款75416.48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