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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后反悔 法院不支持

  2014年11月5日上午8时许,尹某驾驶一辆小型货车沿湘潭县茶恩寺镇双江村往茶恩寺方向行驶。途经双江村曾家组地段时,货车不慎将行人小丽撞倒,造成小丽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小丽于当日死亡。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尹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小丽无责任。

  小丽死亡后,尹某、车主左某与小丽的父母达成协议:由尹某、左某一次性赔偿小丽父母4万元;另外,在车辆投保公司依法获得的赔偿款全部归小丽父母所有。

  处理完小丽的后事后,小丽父母觉得,左某、尹某赔偿的数额过少,把两人及保险公司一同告到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4.7万余元。

  昨日,记者从湘潭县法院了解到,由于小丽父母与尹某、左某达成的协议,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尹某、左某无须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3.4万元,合计2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