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占道行驶出事故 挂靠经营三方连带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向肇事车辆当事人要求赔偿?可以要求赔偿哪些项目?赔偿数额在法律确定的范围究竟有多少?
占道行驶引事故,伤者出院便起诉
2011年6月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戴某驾驶一辆中型货车与安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因戴某驾驶的货车没有靠右侧,占道行驶,造成安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戴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安某无责任。
事发后,安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63天,花去医疗费7万多,戴某垫付了医药费2万多,并支付了生活费4000元,摩托车损失费1600元,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垫付了医药费1万元。至于其他费用,安某未能获得赔偿。安某出院后,经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他便找到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
经律师解说,安某在此次事故中可以获得的赔偿主要包括:残疾(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并未就相应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作出规定,而是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程序清楚不乱转,赔偿项目依法算
目前我国并未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相关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主要是依据这两部法律法规。
同时,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并非所有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受害人都会得到上面所说的赔偿项目。例如,如果受害人没有被评定伤残等级,就不会得到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而安某在此次事故中被评定了十级伤残,因此他会获得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遭受人身损害后,受害人可以到当地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去做伤残等级鉴定,也可以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另外,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
肇事车辆系挂靠,三方连带共赔偿
律师在向有关部门查阅肇事车辆的基本信息时,发现肇事司机戴某并不是实际车主,王某才是实际车主,而该车还挂靠在某汽车公司。本案中,戴某与王某是雇佣关系,王某与汽车公司是挂靠关系。《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同时,2012年12月2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述规定来看,由于肇事司机在本次事故中存有重大过失,安某可以要求王某和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车辆所投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损失11万余元;王某和戴某在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汽车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连带赔偿责任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通俗的讲就是作为责任人,都有义务向权利人进行赔偿,而作为权利人也都可以向任何一个或多个责任人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