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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统一标准 鄂州实行“同命同价”

  在我省城乡一体化试点城市鄂州,“城里人”与“乡下人”“同命不同价”的历史从7月31日起正式终结:该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鄂州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矛盾纠纷化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将统一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该《办法》起草说明指出,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赔偿标准过去以当事人户籍性质或居住地、收入来源确定,特别是死亡赔偿金,因户籍性质不同赔偿数额差异巨大。以湖北省发布的标准为例,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90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867元/年,前者是后者的近2.6倍。若死者年龄不到60周岁,按20年补偿计算,城镇居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为45.8万元,农村居民则不足18万元。

  鄂州市率先破除陈规,《办法》规定,对全市发生的亡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实行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标准,即以死亡人员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这意味着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的“剪刀差”从此不复存在。“同命同价”的新规实行后,赔偿人可能会以赔偿能力有限为借口拒赔,或者根本无力赔付。对此,鄂州市将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解决这一问题。救助基金的来源为:机动车交强险保费的2%、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的营业税、财政补贴、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社会捐款等。该基金还将用于垫付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车未参加交强险、肇事后逃逸等特殊情况所需费用。《办法》还规定,除救助基金的保障外,参加鄂州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居民,因逃逸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超过一年未破获的,由办案部门会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并核减受害人已经由救助基金支付的抢救费用后,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其剩余治疗费用中的合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政策规定报销。案件破获后,办案部门将向责任人追偿医保垫付款并汇入医保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