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交通事故 为何定罪不一样
司机陈某驾驶车辆右拐弯时,将同事碾轧卷入右后车轮,造成同事当场死亡。陈某虽然赔偿了同事钱款,但仍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样是交通事故,为何有的按交通肇事罪追责?有的按危险驾驶罪追究?还有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7月28日,沈阳相关法官详细讲述了几个罪名之间的区别。
本案“内轮差”夺命
陈某在沈阳市铁西区长滩镇土西村,驾驶大型专项作业车施工的过程中,将与其共同作业在车辆右侧收线的同事李某碾轧,造成后者当场死亡。
事后,虽然陈某和单位共同赔偿给李某家属80万元,但陈某还是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陈某认为自己不是故意的,是李某突然出现导致的。
交警透露,这是一起“内轮差”交通事故。所谓内轮差,就是车辆在转弯过程中前后轮的轨迹发生变化,前轮绕过目标,却可能被后轮碾轧。这种现象多见于车身庞大的大型车辆,这些车辆转弯半径大,反光镜有视觉死角,驾驶员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忽视车辆右侧的行人或骑车人。
过失致死判一缓一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李某共同作业,陈某驾驶作业车,李某在地面作业,陈某作为车辆驾驶员在车辆转弯时应该注意到可能与李某相接触,但疏忽大意没有看到,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最终,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驾驶大型专项作业车进行作业施工时,疏于观察,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这是意外事件,应改判无罪。自己驾驶货车行驶速度不快,李某是突然从墙上跳下后摔倒在车右后轮前部,不在其瞭望范围内,是李某疏忽大意造成死亡,应按交通肇事论处。
明知而未注意属过失
出庭检察员认为,事发时李某距离陈某驾驶的车辆尚有一定距离,陈某作为司机完全具有控制能力,李某被碾轧死亡是陈某瞭望不周或后视镜破损造成的,无论哪种原因,陈某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发时二人系车上车下互相配合,共同作业,李某始终在陈某驾驶的车辆附近工作,李某进入院墙内作业后,陈某对李某随时可能从墙内出来的情况应当是明知的,但其在驾驶车辆转弯后,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李某被碾轧死亡的后果,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逃逸致人亡最低判七年
主审法官透露,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上述9种行为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定啥罪要看情节
驾驶员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如果驾驶员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如果厂矿企业的专用机动车辆、施工车辆以及军队的军用车辆等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非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及武器装备肇事罪等罪名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