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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轻伤害 小额赔偿很及时

  近日,寿县法院新桥法庭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得以很快的了解。

  原告许某诉称:被告王某驾驶皖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寿县炎刘镇新桥大道与和谐大道交叉口逆向行驶时,撞上许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造成许某受伤,两车受损。经寿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悉,王某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许某因被告未予赔偿,故诉讼来院。

  王某表示同意赔偿。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表示同意赔偿,但认为原告请求赔偿金额过高,要求适当酌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自愿赔偿原告许某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于调解书签收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