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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工伤无法认定企业担责

  工伤认定案件关乎普通劳动者的生存保障,从来都不是小事,而在实际操作中,总存在因各种问题而导致工伤无法认定的情况,此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

  2015年7月15日浙江海宁某公司携员工陶某来联调中心要求调解,公司坦言:陶某系公司食堂炊事员,2014年7月30日陶某去菜场买菜回公司途中与一辆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陶某腰椎受伤,而电动车驾驶者系外来务工者,事故发生后逃逸,交警无法做出责任认定,而因肇事者逃逸陶某无法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因而陶某以自己的情况属于工伤为由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则言明,因缺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陶某的工伤无法予以认定,但考虑到陶某确实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公司愿意承担责任。调解员首先对公司积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给予了高度赞赏,然后对赔偿金额展开调解。一方面调解员向公司方指出,陶某虽因缺乏事故认定书无法进行工伤认定,但其情形确属工伤,陶某因工作受伤,公司无论出于法律还是道义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劝说公司适当增加赔偿金额;另一方面劝解陶某理解公司的难处,由于陶某交通事故没有理赔,故本应由肇事方支付的医药费等费用都将由公司承担,且自始至终公司都没有推脱,积极承担责任,希望陶某可以考虑适当降低要求。经过调解员的努力,陶某与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赔偿陶某各项费用共计155000元,除已支付的90000元外,余款65000元当场付清。

  该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工伤无法认定情形下的赔偿案例,影射了目前工伤认定与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首先,应当尽快完善立法,明确缺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工伤情形如何认定,并确定在这样的工伤情形中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工伤认定关乎普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认定中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当前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无法认定结论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与时俱进,缺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工伤认定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状告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才能获得解决。如不尽快完善立法,每件缺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工伤认定案件都需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获得解决,那不仅与法律维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利益的原则相悖,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其次,企业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员工的努力,积极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以及企业的凝聚力,在竞争激烈的当今社会,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