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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 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下面我们来看一则交通肇事罪案例,通过案例来分析。

  2013年2月21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冷某驾驶辽B388WD号小客车,沿20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578km(庄河市吴炉镇和平村) 处,由于操作不当,小客车与道路右侧的树相撞,造成乘车人冷二、孙某死亡,范某、冷三、小冷受伤。经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冷某驾驶机动车 操作不当没有确保安全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人冷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

  另查,此事故乘车人与被告人冷某均系亲属关系,其中冷二、孙某系被告人父母,范某系被告人妻子、冷三系被告人兄长、小冷系被告人女儿。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冷某表示谅解。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庄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三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 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 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幅度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冷某的犯罪情 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 下:被告人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提出疑问,即单方肇事造成自己同车内亲属死亡,其已经承受了很大的精神压力,是否还要对其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进行刑事处罚?

  答案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其一,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并无特定的犯罪对象,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问具体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对象。

  其二,刑罚具有惩罚犯罪和警示社会的作用,交通肇事罪系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此罪的确立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警示相关人员遵守交通交通规则,增加确保自 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因此司机驾车载自己亲属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同车内亲属死亡,应依照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仍应以交通肇事罪立案追诉,只有 这样才有利于刑罚作用的发挥。

  其三,此种情况下,肇事者往往不存在法定加重处罚的情节,如其家人、亲属对其表示谅解,判处缓刑的可能性极大,亦符合罪刑相适应、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