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撞伤人负全责 保险公司为啥还要理赔伤者
建湖吴某醉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驾驶电动车的汪某相撞,致汪某跌地受伤。保险公司遂以吴某系醉酒驾驶为由,拒绝承担汪某的赔偿责任。26日,建湖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向汪某理赔。
今年4月10日18时左右,被告吴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建湖县向阳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与相向行驶的原告汪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其受伤。经该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吴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汪某遂将吴某及保险公司送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但建湖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有关人身损害方面的损失。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向汪某理赔。
吴某负事故全责,为啥保险公司还要理赔受害人?对此,主审法官解释称,酒驾出事故,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对于商业车险来说,只要交警认定保险车辆是因驾驶员“酒后驾驶”引发的事故,保险公司均可以不予理赔。第二种,对于交强险来说,保险公司在不能明确属于免责范围内的,对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有限额的赔偿责任,而“酒驾”明显不在免责范围之内。同时,为制裁侵权行为,《交强险条例》还明确了在驾驶员“酒后驾驶”事故中,保险公司须在赔偿限额内垫付医疗费用,但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