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领导独任审判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当庭调解
8月4日上午,在渑池法院少年审判庭内,由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郭某某独任审判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当庭得以成功调解。
2014年9月8日20时,被告王某驾驶王某甲所有的豫MXXXX号小型客车,沿文化路至北向南行驶到教体局印刷厂处,与原告王某某驾驶的立玛电动车相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王某某及电动车乘坐人原告王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和乘坐人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二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原告王某某住院173天,经司法鉴定已构成八级伤残,原告张某住院121天,相关赔偿事宜调解无果。2015年7月13日,原告王某某、张某诉至法院。
开庭前,郭某某副院长与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沟通,阐明事故纠纷的法律关系和责任规责,并初步拟定调解方案。调解中,郭某某副院长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特别指出以调解解决案件的益处。最后,双方当事人在郭某某副院长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张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17000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某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王某某、张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97000元;被告王某甲、王某之前垫付原告王某某、张某的各项损失费用49200元不予退还,此事到底,其他互不争执;调解书送达后30日内给付。
随着渑池法院领导亲自开庭审理案件的制度实施以来,该院领导纷纷走进法庭,开庭审案,既是贯彻上级法院精神的体现,也为广大法官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