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醉酒无证驾车连连肇事获刑
基本案情
一男子酒后无证驾车,在追尾一轿车后,冲撞隔离带逃逸。途中,又撞倒一名行人,后再次逃逸,当晚,交警发现肇事车辆时,该男子竟因醉酒正在车内沉睡。3月1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终审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1977年出生的沈某是一无业男子,曾先后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刑,2010年9月减刑释放。2012年5月23日20时许,沈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追尾。为逃避责任,沈某当即掉头冲撞隔离带逃逸。一小时后,沈某驾车行至一路口时,因过于慌张,又撞倒了骑电动自行车的赵某,后再次逃逸。当晚21时10分,沈某又在一单行路上违章逆行,并疾驶急停。经被害人及群众报警,随后交警发现了肇事车辆,并将当时正在车内沉睡的沈某带至公安机关。经酒精检验,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9.72mg/100ml。案发后,沈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1500元,赔偿被害人赵某2000元。一审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沈某不服,认为一审定罪不准,自己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上诉至天津一中院,天津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决驳回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张某表示,虽然沈某提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沈某无证醉酒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继续冲撞他人后逆行逃逸,其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沈某的危险驾驶行为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沈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汽车与他人的机动车发生追尾事故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将其他被害人撞倒后继续逃逸,并在道路狭窄、车辆密集的单行路上逆向行驶、疾驶急停,虽然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是已经危害了不特定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沈某主观上对可能造成公共场所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车辆被撞坏、人员被撞伤的后果,其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特征,同时也具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择一重罪处断。
所以说,沈某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连续肇事、连续逃逸,致他人车辆损坏、身体受伤,其还在道路狭窄、车辆密集的地区逆向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另外,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由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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