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横过马路“撞”死骑车人,该怎么定责?
2013年8月,江苏省溧阳市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网友的激烈讨论。现年78岁的王老汉不遵守交通规则,步行横穿非机动车道,将一名骑电动车经过的男子撞倒,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悉,这起“离奇”的案件也是常州市首例行人在走路时构成交通肇事的案例。
案例回顾:
今年3月20日下午3点多,王老汉小跑着穿过非机动车道的一瞬间,突然被什么东西撞了一下,随即眼前一黑倒在地上。
等王老汉睁开眼,发现有好多人围在他身边。边上倒着一辆电动车,骑车的中年男子躺在人行道上,一只手挣扎着拿出手机,但浑身抽搐了几下就不动了。后骑车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身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认定,王老汉横穿非机动车道未确认是否安全,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通过,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4月3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通过认真查看当时的监控录像,承办检察官发现,当王老汉以较快速度突然冲出横穿非机动车道时,当时时速只有20码左右的电动车驾驶员已经开始减速并作出了避让动作,但由于避让不及最终与其相撞并摔倒在路上。溧阳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老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近日,溧阳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王老汉对检察院公诉的罪名和出示的相关证据并无异议。最终,王老汉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本案承办检察官金国芳介绍,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提到交通肇事,人们往往想到的是有“车”的一方,而交通肇事的受害方往往是行人。而根据我国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任何人(包括走路的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只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