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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11人受伤 状告保险公司索赔被驳

  一起交通事故造成魏某受伤,事发后魏某将司机李某和保险公司诉上法庭要求赔偿。7月30日,武威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由于原告魏某等11人是车内人员,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则支付原告魏某各项经济损失158852.6元的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7时20分许,被告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核载8人,实载11人),由西向东行驶至吴家井乡十字西100米路段时,驶离车道,与道路北侧树木相撞后,又与停放在道路外的一辆小轿车相撞,后又与道路北侧的树木相撞,致小型客车乘坐人魏某等11人受伤。武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凉州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李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魏某等11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魏某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用6732.12元。后经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原告魏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另外查明,住院期间,被告李某垫付原告魏某住院费400元。小型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本案原告魏某等11人是车内人员,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侵权人和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过错程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符合相关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59252.6元(包含被告李某垫付的医疗费用400元)。因此,武威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了判处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魏某各项经济损失158852.6元(已扣除被告李某垫付的医疗费400元);驳回原告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