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替妻子上班8个月 遇交通事故能否定工伤
案情陈某某系某物业公司职工,具体工作为清扫某路段马路,双方签有3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陈某某工作10个月后因家中有事,一直由其丈夫张某某替其完成清扫马路工作。张某某替其工作达8个月之久,但张某某在清扫马路中遇交通事故不幸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张某某无责任,肇事者担全责。张某某在工作过程中,每日接受物业公司的监督和工作量检查,工资发放仍打入陈某某的工资卡内,物业公司未为陈某某办理社会保险。陈某某要求认定其丈夫张某某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物业公司则认为张某某系替班,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法院认为,张某某接受某物业公司的日常巡查和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清洁路面工作,张某某从事的清扫马路工作是物业公司主要的工作内容,双方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条件;关于物业公司发放工资是打到陈某某工资卡内的问题,因陈某某没有为物业公司提供劳动,没有劳动报酬,该工资是实际劳动者即张某某的劳动报酬,因张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用陈某某的工资卡为张某某发放工资亦在情理之中;关于物业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问题,因陈某某未为物业公司提供劳动,物业公司在长达半年以上的时间内未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该劳动关系的未解除并不能否定物业公司与张某某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法院遂判决,某物业公司与张某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江西邝律师认为,本案中,张某某长期替班达8个月之久,且期间每日均是张某某上班,张某某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按时上下班,完成工作任务,劳动者是张某某而非陈某某。而替班具有短期性、临时性,本案应认定实际劳动者张某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公司每日有值班班长进行工作巡查,对长期由张某某完成工作任务是明知的,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默认张某某的行为,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实际情况,不存在不公平的情况。此外,公司并没有为陈某某交纳社会保险,陈某某在公司并没有享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障,一方劳动关系中止,一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无法律上的障碍。